北京雍文(郑州)律所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1日,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用本公司的房产作抵押贷款1050万元,该笔款项贷出后,河南某夏邑县分公司将其中的501万元打入公司股东刘某的银行卡中,2013年6月3日刘某将500万元货款汇入股东万某的银行卡账户中。万某收到款后对此笔款项进行了处分,但其对转至账户上的这500万元属于公司贷款一事,毫不知情。
2017年12月8日万某被控告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29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介入
万某被逮捕后,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靳祥钰主任(原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受万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万某同意后为其提供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靳主任会见万某之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确定进行无罪辩护的方向后,靳主任及时向公诉机关递交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案件被提起公诉之后,靳主任又向法院递交辩护词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期间经历了六次庭审,靳主任均坚持作无罪辩护。2019年7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万某取保候审,至此万某被羁押589天后释放。
案件进展
(案件进程时间图)
2019年10月12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万某撤回起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万某的起诉。2019年12月3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后续
2020年3月19日,万某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2020年5月16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后万某又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予赔偿决定。万某再次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20年10月2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了万某的赔偿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向万某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04235.75元;
三、赔偿义务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万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
最终,万某被羁押589天无罪释放后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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